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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南漳县202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公告

来源:南漳教育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5-07-01 08:45:50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印发的《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及《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县202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对象

(一)我县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对象为应届毕业生,即学生毕业当年被纳入基层单位招聘计划,一般应于毕业当年1231日前在我县基层单位到岗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2022应届毕业(申请第3年补偿)2023年应届毕业(申请第2年补偿)、2024年应届毕业(申请第1年补偿)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县基层单位就业的,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不属于我省政策补偿范围。

(二)应届毕业当年自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本级、城关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服务协议期在3年及以上

(三)对于纳入2024年招聘计划,因招聘流程等原因,于202511日(含)后入职的,不纳入本申报范围,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于2026年申请第一年学费补偿,其他年份以此类推。

(四)对于符合条件的2022年、2023年应届毕业生,往年未申请的,本年可一次性补报未申请年份的补偿资金。2021年及以前年份未申报的,不纳入补报范围。

二、申报时间

7115(双休日除外)。

三、申报地点

县学生资助中心(县教育局一楼),联系电话:07105235503

四、申报材料

(一)《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件)。申请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处必须由对应人员用黑色签字笔签名,不得代签。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二)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没有签订就业协议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服务期限的,由申请人写出说明,注明没有签订协议,或协议中没有明确服务期限,表明自愿在基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由就业所在单位在说明上加盖公章予以证明。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有原始缴费发票的,需提供原件核查,交复印件。无原始票据的,由毕业高校出具缴纳学费证明并加盖校财务或校资助中心公章。

(六)本人邮政储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七)上岗首月及20256月的工资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2024年应届毕业学生第1申请学费补偿的,需提交上述17项材2023年应届毕业第2年申请2022应届3年申请的学生只需提1材料。

五、学费补偿方式

对经审核后获得学费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分年度发放补偿金,从到岗满1年后逐年发放,每年补偿学费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

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学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补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最高限额补偿。以上学费不含教材费、住宿费及其他杂费。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超过学制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

 

附件: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

           (附件下载202507010910263513.docx

 

        南漳县学生资助中心

            2025630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2025年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籍贯


政治面貌


高考生源地区

        县(市、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毕业院校


就业时学历

博士()硕士()

本科()专科()

学制


年缴学费(元)


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元)


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元)


就业单位


工作岗位


在校期间是否申请助学贷款


经办银行名称


是否在按时还款


申请人

本人已认真阅读《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确认自己符合学费补偿条件,承诺遵守《实施细则》规定,履行在基层服务的义务,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

现申请享受学费补偿政策,请予批准。

申请人:

   

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申请人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考核合格,建议予以补偿。

单位负责人签名:      (盖章)

   

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盖章)      


终审: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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