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202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公告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印发的《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及《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县202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对象
(一)我县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对象为应届毕业生,即学生毕业当年被纳入基层单位招聘计划,一般应于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在我县基层单位到岗任职。
普通高等学校2023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三年补偿)、2024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二年补偿)、2025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一年补偿)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资助政策享受全部学费减免的学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县基层单位就业的,按中央相关政策申请学费补偿,不属于我省政策补偿范围。
(二)应届毕业当年在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本级、城关镇)的机关、事业单位任职,且纳入正式编制岗位,服务协议期在3年及以上。
(三)对于纳入2025年招聘计划,因招聘流程等原因,实际于2026年1月1日(含)后到岗工作的,不纳入本次申报范围,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于2027年申请第一年学费补偿。除招聘流程延后原因外,因其他个人原因于毕业次年及以后年份参加工作的,均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不属于政策补偿对象。
(四)对于符合条件的2023年、2024年应届毕业生,往年未申请的,本年可一次性补报未申请年份的学费补偿资金。2022年及以前年份未申报的,不得纳入补报范围。
二、申报时间
7月1日-15日(双休日除外)。
三、申报地点
县学生资助中心(县教育局一楼),联系电话:0710-5235503。
四、申报材料
(一)《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件1)。“申请人签名”和“负责人签名”处必须由对应人员用黑色签字笔签名,不得代签。“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二)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没有签订就业协议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服务期限的,由申请人写出说明,注明没有签订协议,或协议中没有明确服务期限,表明自愿在基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由就业所在单位在说明上加盖公章予以证明。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有原始缴费发票的,需提供原件核查,交复印件。无原始票据的,由毕业高校出具缴纳学费证明并加盖校财务或校资助中心公章。如每年学费缴纳标准不同,年缴纳学费标准按照学制内平均缴纳学费填写。
(六)本人邮政储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七)上岗首月及2026年6月的工资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2025年应届毕业学生第一次申请学费补偿的,需提交上述1-7项材料。2024年应届毕业第二次申请、2023年应届毕业第三次申请的学生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
五、学费补偿方式
对获得学费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分年度发放补偿金,从到岗满1年后逐年发放,每年补偿学费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
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学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补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最高限额补偿。以上学费不含教材费、住宿费及其他杂费。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超过学制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
学费补偿金于申报次年将上一年度补偿金一次性划付到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
六、其他相关要求
享受学费补偿的毕业生须在基层单位在岗工作,在服务期内可在县域内基层单位间调动,可参加上级或本单位安排的在职进修或培训,但不得报考脱产本科生和研究生。对未满3年服务期,因调动、提拔或其他原因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毕业生,从当年起停止发放学费补偿金。
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由个人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自行向银行还款。在办理学费补偿金发放手续时,毕业生将向银行还款的凭证复印件提交县学生资助中心存案备案。
附件: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
申请表下载.docx)
南漳县学生资助中心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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